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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務清償順序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破產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公司債務清償順序

1.公司的破產費用。主要包括:

①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②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③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共益債務。包括:①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②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③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④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⑤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⑥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3.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4.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產債權:公司破產後破產財產應當按照上述順序進行償還。公司的破產財產不足以對同一順序的債權進行清償時,應當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