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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領域勞動法

法律2.93W
建築領域勞動法
建築領域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關於建築行業用工關係的認定問題,也就是建設方或施工方將工程層層發包或轉包後,由最後一手不具備用工資格的承包單位或包工頭自行招用了農民工,這農民工與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到底形成了一個什麼樣的用工關係。之所以會對這個問題給予很大的關注,是因為建築行業是一個工傷高發的行業,而大多數建築工人又都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例低,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其權益很難得到保障。他們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為了推卸責任常常要求先進行勞動關確認,如果確認為勞動關係就認定為工傷,如果不確認為勞動關係,就不認定為工傷。但是如果我們確認為勞動關係的話,雖然能解決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問題,但又會帶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農民工緊接着要求施工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要求賠償未繳納社保費的損失,我們應當如何處理?大家都知道,建築行業是一個微利行業,而勞動者的繳納的各項社保費佔到工資總額的30%以上,對農民工的上述訴求都予以支持的話,那無疑會給施工企業加上一個沉重的包袱,甚至會影響到建築行業的發展。所以,建築行業勞動關係如何確認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題。


建築行業對勞動關係的認定還要注意另外一種情形,如果具有用工資質的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自己的內部職工,或兩者為內部承包的關係,包工頭又以發包方的名義招用農民工,並且農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髮包方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頭所聘用的話,那麼這個招用行為應視為具有用工資質的發包方的招用行為,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與發包方建立勞動關係,發包方需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