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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2.38W
綁架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立案標準不同
1、招搖撞騙罪。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2、綁架罪。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二、構成要件不同
1、招搖撞騙罪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及其正常活動。
(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2、綁架罪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主體。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綁架罪與招搖撞騙罪原本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罪名,可能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綁架的過程當中是冒充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樣等於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了兩個不同的罪名。國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當中需要有一系列的合法憑證,拿不出任何憑證就不要輕易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