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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交易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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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交易居間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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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居間合同

關於房屋交易居間合同中居間合同中會約定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會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幾日內應當到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很多糾紛就產生於這一階段。主要原因是雖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繼續交易,又不想承擔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那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後悔怎麼辦呢?在出現以上情形時,要注意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具體步驟如下:

(一)在居間合同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並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對方不在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簽訂買賣合同的書面證明。

(二)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指出由於對方未按約定時間簽約或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已構成違約,給出對方一個簽約的寬限期,要求對方在該期限內簽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並將書面通知複印留存,將原件掛號寄送給對方,如無對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轉交。

(三)在寬限期規定的時間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簽約,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證明。

由此,可基本形成對方違約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