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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履行什麼義務

法律1.6W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履行什麼義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履行什麼義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預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是廣大人民羣眾的強烈願望,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應當採取兩方面行動:一是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交通事故頻發的路段和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的嚴重安全隱患,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以便當地人民政府能夠及時糾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二是應當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發現交通安全隱患後,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於應當如何預防和減少事故頻發路段的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解決和消除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安全存在的交通安全嚴重隱患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於當地人民政府能夠及時糾正。同時,法律也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交通安全建設,對於出現的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解決,以保證交通安全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