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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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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管轄權

犯罪是對社會秩序、公共安全的最嚴重侵犯,公安機關正是國家的治安保衞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秩序、保衞公共安全的責任。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豐富經驗和必要的專門偵查手段、資源,亦使得其能夠擔負起偵查絕大多數案件的重任。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主要是指,法律規定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對於這些案件,應由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監獄分別行使偵查權。除這些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從總體上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後進行偵查。立法上將絕大多數案件的立案管轄權賦予公安機關,是由其性質和職能決定的。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