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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審案件審理時間為幾個月,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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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審案件審理時間為幾個月,有哪些規定
刑事一審案件審理時間為幾個月,有哪些規定
刑事一審案件審理時間一般為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存在以下情形的案件,則審理時間可以在延長三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如果在上述審理期限內還不能審理完畢的,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後還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