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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