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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説明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法律2.72W
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提示説明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險法規定,保險人必須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和“明確説明義務”,沒有明確説明?
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根據該條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一般條款具有説明義務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司法機構也不會因為保險人未對一般條款未盡説明義務而認定該保險條款無效。另外,《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踐中,該條款也非無效,但未規定保險人違反説明義務的法律後果,故即便保險人對一般條款未説明,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