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交通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法律2.09W
交通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保險法第十六條
個人理解認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只要存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以此為抗辯理由,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沒有兩年的限制。投保人一直隱瞞下去,保險公司不知情,就應當理賠。當然實踐中保險公司你不問我可以不告知也能得到支持,訴訟中保險公司也要舉證證明投保人故意隱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