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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法律3.3W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交強險中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交強險範圍內,只分有責與無責,不分主次責任。交強險賠償後,不足部分,才按責任比例分攤。


我國的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曾經是以單位、企業為主,但是,隨着個人擁有車輛數量的增加,被保險人中單一車主的比例將逐步增加。這些被保險人的特點是他們購買保險具有較大的被動色彩,加上文化、知識和修養的侷限,他們對保險、交通事故處理、車輛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於利益的驅動,檢驗和理算人員在理賠過程中與其在交流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障礙。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運行,採用的是統一條款、統一費率、統一實務操作,第一年統一價格的模式,對於承保環節而言,各公司的操作會相對比較一致;對於理賠環節而言,最重要的是準確無誤地計算出交強險對交通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切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