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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聯運合同法律規定

法律2.1W
多式聯運合同法律規定
多式聯運合同概念
多式聯運合同是指需要由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如先陸路後水路)才能將貨物運到委託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委託人或者收貨人的運輸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實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多式聯運人收到託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多式聯運單據經託運人同意轉讓後,貨物的損失是由託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儘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不需要另行辦理託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於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