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的管轄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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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案的管轄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管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管轄主要是職能管轄即立案管轄問題,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受理上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和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依法作出判決。刑事訴訟法修正後,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一對立案管轄的修正,主要是基於三點考慮:1、法院直接受理此類案件,集偵查、起訴、審判於一身,有悖於刑訴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的原則;
2、公安機關有較強的偵破技術和偵破手段,有利於對該類犯罪的打擊;
3、法院自偵自判,不利於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有損司法公正。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後移交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
(二)管轄中的幾個問題
1、關於公安機關立案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由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中,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只有執行人員清楚或掌握,因而該罪立案的途徑應是法院執行人員或人民法院的舉報、報案。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向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交移送函,説明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要經過,行為人的主要犯罪事實,並隨附主要證據,如生效的判決、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扣押、查封、凍結手續等材料,公安機關接受後應當審查立案,立案後應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2、關於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問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往往以行為人在案件移送後已履行義務或其他理由決定不予立案,而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見的,如何處理?刑訴法規定,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檢察機關依法可對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立案監督,責令公安機關立案。而作為案件移送單位的人民法院對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應如何對待,刑訴法沒有規定。在實踐中,有的是通過人大機關的監督來解決,有的是通過檢察機關的監督來解決,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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