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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進行股權查封

法律2.35W
法院如何進行股權查封
法院如何進行股權查封
一、股權指的是民事主體因對企業的投資行為而獲得股東身份,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對企業的各種權利。股權的表現形式為投票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分紅權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股權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
二、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查封。股權查封的表現形式主要為:
1、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而是由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2、禁止該部分股權對轉讓、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等措施。
3、在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該查封的股權對外轉讓。
上述股權的查封方式,有效的解決了申請人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狀況,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債權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