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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卡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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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卡查封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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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封嗎

法院可以查封被告價值高於訴訟標的的財產。

比如原告起訴的金額是100萬元,而被告只有一套房屋,價值300萬元,法院就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在法院受理了訴訟請求後,也是首先要明確訴訟的具體類型以及訴訟標的物的內容,當原告提供了合法的證據能夠證明確的證明被告有轉移財產的情況,法院也是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將訴訟的標的物進行凍結,如果訴訟的案件已經結束那麼查封凍結的財產也是可以申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