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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賃房屋繳納房產税

法律2.12W
個人租賃房屋繳納房產税
房屋轉租繳納房產税

轉租行為是否繳納房產税的問題。根據《房產税暫行條例》條文及房產税徵收的原理,從法理上來看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税。《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因此,國務院通過列舉的方式在條例中就房產税納税義務人加以了明確。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構成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即使在產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轉租人承擔先行代為繳納房產税的義務,但即使如此,轉租人也只是代繳,而房產税的實際承擔人仍然應當為產權人。所以,轉租人不應繳納房產税。既然轉租人不需按轉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額繳納房產税,那麼房屋產權所有人是否應當按轉租收入繳納房產税?《房產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這裏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應當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權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終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費用(房產的真實租金)。從轉租的過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個,即最終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產權所有人(出租人)、轉租人之間分配,在加價轉租的情況下,加價部分收益歸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