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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工傷必須做傷殘鑑定麼

法律2.29W
申報工傷必須做傷殘鑑定麼
不是工傷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不可以。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其實是一回事,當事人沒有進行工傷認定,也就是放棄了傷殘鑑定(兩者其實是一回事,完整的學名應該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