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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需要送衣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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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需要送衣物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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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間需要送衣物嗎

衣服、被褥,一般由嫌疑人自備。因此,可以送些衣物和日用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食物不能帶流食或液體之類的,生活用品不能帶繩索,玻璃,刀具,鐵器,尖鋭物等危險品. 其實在看守所,你只需要送些衣物或錢就可以了.其他都是沒必要的.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並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後,應當開具回執交與送物人、送款人.也就是説送日常生活用品,別的送了也是白送.現金,和違法的物品比如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只能是簡單的個人生活用品,除此之外的都屬於不允許帶的。

看守所裏一般羈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和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可以帶錢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不能過多,還可以在送一些吃的和必須的生活用品(不可以帶的如帶鞋帶的鞋子,腰帶金屬物品和硬物)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需要就是法律,此外還應當自備衣服、被褥及生活日用品。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綜上所述,羈押對象一般是人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在看守中是有嚴格的規定的,犯人應該服從裏面的相關規定,羈押不僅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自由約束,也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反思的時間,所以在此期間內,不得攜帶其他除生活需要意外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