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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的程序違法

法律1.52W
公證遺囑的程序違法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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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法的公證遺囑是否可以要求撤銷 公證遺囑的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係及人身關係方面的糾紛,公證是一種證明行為,公證事項可能涉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但公證機構與公證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財產關係亦不存在人身關係;

  其次,當事人之間就某一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發生糾紛時,可以起訴要求法院予以確認。但此時法院審查的是法律行為的效力,而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能夠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行為。公證書是公證行為的載體,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公證書無效,實質是請求法院對於公證行為的效力進行審查。而公證行為是一種證明行為,並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公證行為本身也不會導致當事人之間權利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因此,公證行為並非民法上的法律行為。雖然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要求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與要求確認公證書的效力屬於不同性質的請求,不能因公證機構可以作為賠償案件的當事人而認為法院有權審查公證書的效力。所以,公證書的效力問題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再次,《公證法》雖規定了公證的證明作用,同時也規定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因此,公證書具有證據的作用。公證書的效力問題雖然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但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一方當事人以提出公證書作為證據,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出相反證據。人民法院亦應當根據有關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對公證書進行審查,如該相反證據確實、充分的,有關公證書即不應被採信。

  最後,《公證法》實施以前,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其出具公證書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當時公證書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基於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屬性,而非因其可能作為訴訟中的證據。
以上是對程序違法的公證遺囑是否可以要求撤銷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