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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行政房屋徵收

法律2.92W
山東行政房屋徵收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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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中心是行政單位嗎

各地區對房屋徵收中心的職能可能不太一樣,具體的工作內容應該有:房屋徵收前的入户調查摸底工作,協調編寫社會風險穩定評估報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選房,各種公示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