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直接起訴的期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對複議及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限,主要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三、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有哪些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拆遷關係人。
其中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遷人,有時拆遷關係人也是原告。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體拆遷管理行為的行政機關。拆遷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遷人。
四、拆遷中行政訴訟案件範圍是什麼
拆遷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遷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拆遷許可;
(2)規劃許可;
(3)房屋拆遷裁決;
(4)行政強制拆遷決定;
(5)拆遷過程中的行政處罰行為;
(6)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認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比如:拆遷人擅自實施拆遷或者採取停水、停電、停汽、斷路等干擾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生活的,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五、行政訴訟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一般的,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房屋徵收提起的行政訴訟需要注意到的點在於,訴訟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如徵收決定、徵收方案等,而不能是單獨針對安置補償費用等與行政行為無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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