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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產糾紛的管轄

法律3.07W
分家析產糾紛的管轄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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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家析產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民間俗稱為“分家”,但這個“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係的性質。
一種是財產確屬家庭成員共有,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用勞動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產資料;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遺財產;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等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家”,實際上是法律意義上的“析產”。另一種是父母將屬於自己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房產等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這雖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這種“分家”實際是父母作為財產所有人對他們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