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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證據保全含義

法律1.92W
仲裁證據保全含義
仲裁證據保全規定
在提出保全申請時要注意保全的證據應當是: 第一,申請保全的證據有可能是會滅失或難以取得的,如知情人年事已高,如不及時將其證言保全下來,證言就會難以得到。又如,在提出仲裁申請時,當事人的貨物還存放在庫裏,如不及時保全,被申請一方就可能將貨物脱手,使案情無法查證。證據保全對不同的證據採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採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並加以保存;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象、繪圖或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對於書證,要儘可能提供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難的,可提取複製品、照片、副本等加以保全。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證據在仲裁中的證明作用。 第二,證據必須是對案情有較重要的證明作用的,保全的證據如果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會使案情無法得到證實,從而使當事人的仲裁請求不能得以實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