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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解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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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解釋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