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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法律2.17W
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