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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章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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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章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怎麼解讀

1、事項約定不明的情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訂立了勞動合同,但其中關於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的不明確,會引發爭議。


(一)勞動報酬的約定不明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在招到自己需要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將工資定得很高,等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後才發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是標準工資,而是總的收入,包含了加班費、獎金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應該是標準工資,指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是個定數,而不包括加班工資、效益工資和獎金等內容。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詳細。明確約定勞動報酬要求雙方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勞動報酬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拖欠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


(二)勞動條件的約定不明


勞動合同的中的勞動條件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衞生法規的標準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從而使勞動者能夠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根據本法有關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在勞動報酬與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從而引發爭議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這些不明確的事項重新進行協商,通過變更勞動合同,重新加以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不明確事項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重新協商不成的情況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達成一致,不能重新確定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的事項,適用集體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根據本法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於約定不明確又協商不成的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情況


有的企業、行業、區域內並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雖然有集體合同但其中並沒有關於勞動報酬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者報酬時應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4、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的情況


在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確定相應事項的標準。


一般來説,勞動者在入職之前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一般會有關於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約條款、勞動合同年限等等內容,如果是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以上內容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重新協商,訂立補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