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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提出的

法律1.08W
醫療糾紛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提出的
非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第七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醫療單位的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隨即向本醫療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後果的,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九條 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報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  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病員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  第十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 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第十一條 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對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鑑定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分別成立省(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直轄市分別成立市、區(縣)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由有臨牀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衞生行政管理幹部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鑑定委員會可以吸收法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