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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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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變更 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流程是怎樣的?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