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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法律1.28W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的條件有哪些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一般説來。集體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目的是為了使企業與工會及其所代表的全體職工之間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必須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前提。


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當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集體合同中有關生產經營計劃的條款就應作相應的變更。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訂立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後,繼續執行原合同中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條款,其行為已具有違法性。集體合同必須做相應的調整。


第四,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這一法律事實,説明當事人一方已經失去了全面履行集體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五,由於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外部力量,包括諸如地震、風災、旱災、雷擊等自然界發生的突變現象等自然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對於不可抗力事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災害程度決定集體合同是否履行或推遲履行。


第六,由於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認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體合同成為不必要,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七,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工會撤銷或解散,集體合同隨之解除。如果工會撤銷或解散後又與其他工會合並,那麼,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原工會的義務應由合併後的工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