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十七和十九條
法律3.11W
關於擔保法十七和十九條的具體內容
擔保法十七和十九條,《擔保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而在實務中對於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問題卻更為複雜。 ↑ 請點擊上方“法悟階梯”關注我們 作者:曾 強 聲明: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且以下信息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物的法律意見或法律依據。 在學校時,多讀了些形而上學的書,卻忽略了實務。現如今,方知法律一道,經驗亦無比重要。如胡適之先生所言: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本文所論,是為前不久與同學討論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實際情況已非本文所論,實為自己興趣所致,滿足個人偏好而已。拿來與君分享,貽笑方家。 ? 1 案例詳情大約如下: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保證人為債務人出具“不可撤銷的擔保函”,約定對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債權人發生的債務,在500萬額度內承擔保證責任(數額例舉,不當真),具體表述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在500萬額度內承擔擔保責任”。其後,爭議發生。本案中,可做文章者不少,單論“不可撤銷擔保”之性質或者最高額保證,均可單獨成文,當然,此處按下不表。此處單論一句話——“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 2-
你好問一下針對於怎樣判定交通肇事逃逸
你好問一下針對於怎樣判定交通肇事逃逸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嚴格的認定條件的,首先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後果需要達到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節輕微、無人員傷亡、負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責任、無重大財產損失的,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是什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
交通事故傷殘3級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
企業清算投資所得税率
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率是多少合夥企業的個税計算是以税前利潤按各合夥人的股份比率計算出每個人分配的利潤,扣除個税允許税前扣除額42000,(每月3500),再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累進個税税率表計算應繳的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