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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九十七條

法律1.03W
立法法九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條的區別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