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臨時工
法律1.58W
請問招遠臨時工的工作待遇怎麼樣
您好,由於自《勞動法》施行後,法律上已取消了“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因此,“臨時工”工作十年以上的待遇問題,無法可依。 但從《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不難發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合同制員工,實質上就是過去的“臨時工”,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而長達十年的臨時工工作,顯然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定義相悖,是不成立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工作十年以上的“臨時工”符合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有權要求所在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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