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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拆遷補償

法律3.21W
岳陽拆遷補償
岳陽徵地補償標準

(一)對徵地林(苗)木花卉補償方式進行調整


在項目建設紅線範圍內徵收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栽植特種用途林、經濟林等林(苗)木和各種花卉的,一律改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結合平均樹高或平均冠徑等情況計算林(苗)木與花卉補償(見附件一)。


在林地中套(間)種農作物或在旱地、菜地植樹的,從其價值高類或主作物類進行補償,低類或次作物不另補償;在稻田中栽植林(苗)木花卉的一律不予補償。


經濟林木、特種林木、花卉苗木等能夠移栽的,儘量移栽;用材林木等能夠砍伐變現的,儘量砍伐變現。採用移栽或砍伐的,由徵地方酌情補償誤工費。


盆栽的苗木花卉不予補償。


徵地調查公告發布後搶栽的林(苗)木花卉一律不予補償。


(二)對拆遷房屋及其裝修補償標準進行調整


因建設拆遷或收購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續房屋的,平房、雜屋、偏屋、棚屋仍按市政府嶽政發(2001)24號文件規定標準補償,但磚混(木)樓房的拆遷單價和收購單價分別上調5%、10%補償。


根據國家“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宅基地户主必須系本村(居委會)常住人口,一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超過法律規定的宅基地不予補償,其地上建築物一律按同類房屋拆遷或收購單價的70%補償。凡雜屋、偏屋對外租借住人的,一律仍按雜、偏屋補償。


對拆遷或收購村(居)民有合法批准手續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改為按市場重置價補償(見附件二)。今後,各種裝飾裝修材料的市場價格由市物價事務所和市徵地拆遷中心定期調查掌握,並據此編制裝飾裝修成本價補償標準方案,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公佈執行。


徵地拆遷涉及有關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事務所和市徵地拆遷中心根據市場行情適時提出修訂方案,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批准公佈執行。本次對部分附屬設施補償標準作一定調整(見附件三)。


違法違章建築、臨時建築的裝飾裝修不予補償;徵地主管機關發佈預徵地公告或徵地調查公告後,突擊進行的房屋裝飾裝修和修建的附屬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三)對村(居)民住房拆遷還建方式進行調整


項目建設拆遷村(居)民舉辦的磚廠、預製場、修理廠、經營門店等生產、經營建築設施,不予還建。其生產、經營損失按税務機關核定的税後利潤(參考拆遷前3個月的數據)補償1年,不再另補搬遷費、過渡費。


拆遷村(居)民的住房是否還建,由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城鎮規劃和經濟發展要求決定。允許在城鎮規劃區內還建的,應按照規劃要求分別採取統建公寓式樓房、多户聯體共建、分户集中連片等方式建設。


分户集中連片還建村(居)民住宅小區的,根據還建總人數(指本村有合法户口的拆遷人數),按人平80m2安排還建基地(包括小區通道、房屋間距、小區綠化、小區附屬設施用地等),但每户的住房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00m2或120m2(岳陽市規劃區內每户不超過100m2,其他縣、市城鎮規劃區內每户不超過120m2),房屋建築必須在兩層以上。


多户聯體共建的還建小區,用地總面積按人平70m2控制,每户住房建築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00m2或120m2。


統建公寓式樓房的還建小區,用地總面積按還建總人數人平25m2控制,4人户建築使用面積為100m2,每增加1人則允許增加建築面積20m2。


以上三種還建小區的“三通一平”和深基礎處理工程,由被徵地的村(居)委會或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實施。還建小區的土地,由被徵地方提供。


村(居)委會組織實施還建工程的,其小區的規劃設計、用地報建、“三通一平”與深基礎處理等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工程標準和預算方案予以支付結算。


還建户用地、規劃批准手續由組織還建的村(居)委會或項目建設單位統一申報辦理,並由項目建設單位結算有關費用。


鼓勵折價收購安置。貨幣安置不予還建的宅基地,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積50—200元/m2的標準(其中嶽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區、南湖風景區150—200元/m2,云溪區、君山區和六縣市城關地區100元/m2,其他建制鎮50元/m2)對户主進行宅基地補償(村已得宅基地補償費的,相應部分應予扣減);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合法使用土地面積30—50元/m2的標準(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50元/m2,云溪區、君山區和六縣市城關地區40元/m2,其他建制鎮30元/m2)對户主進行宅基地“三通一平”工程補償;按收購樓房建築面積40—60元/m2的標準(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60元/m2,云溪區、君山區和六縣市城關地區50元/m2,其他建制鎮40元/m2)對户主進行超深基礎補償(平房不補)。另根據有關合法憑證補原辦理縣、市、區規劃、國土、房產部門有關批准(權證)手續費用(其中嶽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湖風景區6000—8000元/户,云溪區、君山區和六縣市城關地區3000—5000元/户,其他建制鎮2000—3000元/户)。


經批准按集鎮、村莊規劃自行還建的,其“三通一平”工程補償、超深基礎、有關手續補償分別按上列“其他建制鎮”標準下浮10%—15%執行。


還建安置的村(居)民在規定期限內拆遷騰地的,對户主按拆除房屋補償總額的6%給予獎勵。貨幣安置不予還建並在規定期限內交房騰地的,對户主按房屋收購總額的8%給予獎勵。


區、鄉兩級政府和村(居)委會積極工作,在市、縣政府規定期限內協助建設單位和徵地拆遷主管部門完成所屬徵地拆遷任務的,經驗收認定後,可由建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原則上為:市以上項目為徵地拆遷總額的1—1.5%;縣、市、區項目為徵地拆遷總額的0.5—1%。獎勵落實由徵地拆遷主管部門直接監督當事雙方簽訂合同確定和兑現。設立獎金制度後,原“徵地拆遷協調費”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