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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與留置權法律效力的先後順序是怎麼樣的

法律2.11W
質押權與留置權法律效力的先後順序是怎麼樣的
質押權與留置權法律效力的先後順序是怎麼樣的
通説: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抵押權>質權
抵並根據實際分為以下情形:
1、先質後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
(1)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又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為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
(2)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為保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後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
(1)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後,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後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於留置權。
(2)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為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後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