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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終局裁決

法律1.45W
行政複議終局裁決
法院行政複議終局的案會如何裁決?
複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複議終局型――一種是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於行政複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