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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準

法律2.74W
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準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合理適用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權限。

為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全國各地各級行政機關紛紛推出各種裁量基準,為自由設定“標尺”。例如浙江省金華公安局在全國率先推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受到了媒體的關注和追捧。還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動裁量基準制度的區域發展,如《北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四川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淄博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的意見》等就是其具體體現。在我們第一紀工委監察分局分工負責的七個市直部門中,市交通局於2021年起開始執行《吉林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市國土局也通過《吉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長春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探索實施裁量基準,對自由裁量的尺度進行約束。閲讀了上文,相信對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理解應該不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