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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錄音證明

法律1.47W
法院離婚錄音證明
電話錄音證明借貸事實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所以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如果被錄音人堅決不承認是自己,可以申請對錄音進行司法鑑定。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真實的,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對方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被影響。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錄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構對電話通話過程進行公證,確保錄音證據的真實、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證據,其證據效力高於一般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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