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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連續曠工3天

法律1.06W
員工連續曠工3天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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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連續無故曠工5天可以將他開除嗎?

  曠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的情形,屬於嚴重違紀行為。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予除名。該條例雖然已經廢止,但仍然有個別省市在貫徹勞動法相關規定中沿用這一規定。  連續曠工5天可否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應當看所在省市勞動部門和法院對此有無要求,如果有要求的,應當遵從要求;如果沒有要求,則看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是否規定了曠工5天構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