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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被忽略

法律2.13W
代位繼承人被忽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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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還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因此,在考慮代位繼承包括繼子女嗎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特別關注以上兩點。首先撫養與贍養關係要同時成立,即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相對而言,繼子女也必須相對應的履行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樣才能構成法律上的“擬製血親”。其次代位繼承人的條件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