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位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一、被代位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26條的規定,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主要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特別注意的是,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那麼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二、哪些情況適用代位繼承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除了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間上,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所不同外。其實,在繼承人員範圍上,代位繼承的代位繼承人範圍要比轉繼承的範圍廣。畢竟,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中僅僅是包括了部分的直系晚輩血親。從這點上來看,作為被繼承人非直系晚輩血親的繼承人,就只能通過轉繼承繼承遺產,卻不能通過代位繼承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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