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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遷補償退回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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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拆遷補償退回會計處理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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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款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户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
其中,屬於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後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後有結餘的,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企業收到除上述規定之外的搬遷補償款,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等會計準則進行處理。也就是説,企業只有取得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才需要先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再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企業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搬遷補償費不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而應按照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