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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法律2.38W
南京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南京集體企業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1、實施單位應對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被徵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含建房許可證, 下同) 的, 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權益, 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2、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徵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過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


3、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徵收補償款低於供應該項目最小户型徵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户型徵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4、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徵(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 包乾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徵(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 每户不得超過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


5、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 、 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後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8%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8% 的設備拆除 、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徵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 。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 按照非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


(三)被徵收人將房屋出租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 雙方未約定的, 由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6、徵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住宅房屋徵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按照徵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 80% 確定 。


7、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被徵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實施之前,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後,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8、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 實施單位應向被徵收人支付搬家費 、 過渡費及原房電話 、 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 、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被徵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南京集體企業拆遷,如果關係到了普通的百姓,那麼他們是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和安置的。從另一方面體現了我國依法治國,關注民生的常態。所以南京集體企業拆遷關係着多數人的利益,在執行之前,一定會有嚴格的流程和審核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