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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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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除名
鐵路企業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用人單位(鐵路企業)單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1)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2)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