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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償金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2.33W
申請補償金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補償金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或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或補足低於標準部分外25%的經濟補償金。
3、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