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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期間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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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期間子女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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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提起撫養費訴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根據以上規定,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職責和義務,被告因與原告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不願履行撫養女兒的法定義務,已經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撫養的合法權利,在原告法定代理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撫養費時,而被告有能力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卻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原告的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大的權利,是應當首先得到保護的。被告以與原告代理人有矛盾為由而拒不履行對其女兒的撫養義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不管父母雙方是否離婚,撫養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法律也並沒有規定離婚是主張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為原告向未盡撫養義務的父親追索撫養費。

一般協議離婚的時候,夫妻都會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協商,其中自然就會約定子女的撫養費數額。而之後沒有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則需要按照約定支付孩子撫養費。不過之後,若是出現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對方追討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