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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是否因婚姻解除?

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是否因婚姻解除?

一、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是否因婚姻解除關係?

1、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係因離婚而解除;

2、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形成,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之後,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事實並不能隨着婚姻關係的消亡而消亡,雙方之間形成的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成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並不能因夫妻婚姻關係的解除或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二、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1、當繼子女未成年時

(1)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婚姻存續期間,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2)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2、當繼子女已經成年時

(1)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2)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或補償金。

現在,離婚率呈現是一種快速的增長階段,這是跟社會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的文化素養的提高有很大的關係,我們在進行相關的問題的處理上,首先應該關注是否有法律的標準和依據。如果有,要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然後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相應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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