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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質審查都審核哪些

法律2.04W
合同資質審查都審核哪些
檢測機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對核查對象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技術能力等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提出核查意見,填寫核查表。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資質專用章。資質證書正本與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專用章與證書配套使用。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申請審批程序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有效期屆滿時,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在資質證書正本、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延期,並書面通知檢測機構,説明理由。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


(五)出具錯誤的檢測結論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主要檢測儀器未經檢定或超出檢定週期以及功能損壞仍進行檢測,情節較為嚴重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要求進行抽樣、檢測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九)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檢測人員從事相關檢測工作情節較嚴重的;


(十)在檢測工作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為且已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後不申請延期的,其《檢測機構資質證書》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後降低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併,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二十一條 檢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一)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或因其它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於15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二)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應於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三)遺失《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的,應在省級以上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領取新證。


綜上可知,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辦法中,對於檢測機構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都有明確的規定。相關機構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去申請檢測資質,建設部門受理申請,進行評估後頒發證書,獲得證書的機構才能從事相關的建設活動,並且,該證書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