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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九十一條第一條

法律2.51W
交通法規第九十一條第一條
新交通法對酒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2011年1月14日發佈的關於實施《機動車駕駛人血液中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測》國家標準的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小於或等於80的屬於醉酒駕駛;大於或等於80的屬於醉酒駕駛。因危險駕駛被定罪和處罰,並被判處不超過六個月的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