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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合同履行不能履行

法律3.09W
如何規定合同履行不能履行
合同不能履行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於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

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於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難;債務人缺乏資力; 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 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

關於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為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三種情況。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當履行不能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後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2、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履行不能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這時債務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債務,即使以後債務能夠履行,也沒有義務再履行債務。在一部不能時,債務人在不能的範圍內免除履行義務;在一時不能時,債務人在履行障礙消滅前不負履行遲延的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並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債務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則產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

。代償請求權是指債務人基於與發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給付標的的代償利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利益的權利。比如因債務人疏於管理,標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損壞,發生債務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發生對債權人的履行不能。這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違反的責任,也可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於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金。

代償請求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鬚髮生債務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原來的履行,不會產生代償請求權。

2)債務人須因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與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比如債務人因給付標的物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或保險金的請求權,均可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而如果因標的物滅失,出於同情朋友贈與同情金,則因與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無因果關係,債權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償請求權。

3)債務人取得的利益須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人身性質的扶養金請求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

4)作為代償請求權的標的,其利益應以原債權額為最高限額,超過原債權額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