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起訴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通意見》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等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該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起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和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運發送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中的履行地點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對履行地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合同以租賃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在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何確定履行地,有的學者提出了以合同特徵義務的履行地為履行地。即,“無論是那種雙務合同,總有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給付金錢的義務為合同特徵義務,另一方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是履行非金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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